公司通过竞聘上岗方式改变劳动合同内容违法。律师说服法官,二审改判支付赔偿金及工资

2021-12-09 来源: 浏览:2283
核心观点:
    公司未与员工协商讨论,单方面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竞聘方式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作为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依据。劳动者参加竞聘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与公司就竞聘落选后安排新岗位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案件情况 
    2013年AAA入职BBB公司处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成都。2016年BBB公司对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并明确“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AAA参加竞聘,未被选上。BBB公司根据竞聘规则将AAA调至外地项目工作。AAA拒绝到外地项目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2017年BBB公司以旷工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一审法院认为BBB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及工资
    BBB公司对特殊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是其行使自主权的体现,并无不当。BBB公司公开发布、公示了有关竞聘通知及其实施方案等规则,AAA主动参加竞聘,其应当知晓、认可竞聘规则,其能够预见竞聘不成功可能导致的风险后果(可能离开成都,被公司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经过民主测评,AAA未获得其参加竞聘的岗位,BBB公司按竞聘规则将AAA调至其他项目部工作合情、合理、合法。AAA作为员工,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应予遵守。其拒绝调岗,长期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BBB公司制定、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BB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AAA支付赔偿金。
三、AAA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上诉至二审法院
    AAA虽然参加了BBB公司组织的竞聘,是因为当时的工作岗位也在BBB公司确定的竞聘范围内,若AAA不参加竞聘,必然将失去工作岗位,参加竞聘是AAA为保住自己工作岗位不得已选择,参加竞聘,也并不等于默认“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AAA在BBB公司工作以后,在成都已组建了幸福的家庭,AAA不可能不顾正常家庭生活,不可能抛弃正在抚养的幼儿,不可能抛弃正在赡养的老人,不可能不顾家庭的亲情,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圈与社交圈,改变自己的工作习惯与生活习惯去异地就职,徒然增加自己的上下班时间,徒然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徒然增大自己的生活负担与精神负担。一审法院认为BBB公司有权通过“竞聘上岗”方式随意变更AAA的工作地点,既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四、二审法院改判:解除违法,BBB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工资
    本案中,AAA的岗位为管理,且工作地点在成都。在合同尚未到期时,BBB公司仅以公司研究决定为由发布了《机关部门设置、岗位竞聘及任职条件的通知》,要求公司员工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重新上岗,其中包括AAA所在部门的全体岗位。本院认为,在AAA所在部门全体岗位已被纳入竞聘范围的情形下,AAA参加竞聘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与公司就落选后安排的新岗位达成了一致意见,且根据AAA参加竞聘的部门是办公室的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仍在原有工作地点,AAA仍有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本院认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其中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尤其重要,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利益与家庭人伦、社会人际关系的需求。本案中,AAA原工作地点在成都,竞聘落选后被安排至外地,两地相距过远,劳动者没有履行的现实性,且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因此AAA拒绝到岗具有合理理由,其未到岗而与公司不断协商的期间,不宜认定为旷工,BBB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及相应工资。
五、律师点评
   1.本案中,只是“经公司研究决定”,既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更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单方面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依据。
   2.“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的规定,属于通过竞聘方式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该方式直接剥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作地点的法定权利。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依据。
   3.员工虽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竞聘,是因为当时的工作岗位也在公司确定的竞聘范围内,若上诉人不参加竞聘,必然将失去工作岗位,参加竞聘是员工为保住自己工作岗位不得已选择,参加竞聘,也并不等于默认“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
 
作者:吉康律师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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