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2018-05-21 来源: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浏览:1751

导读:在建筑工地上,绝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较弱,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但建筑工地工人受伤时有发生,受伤之后如何主张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伤?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吧。

案情简介

何某是一名木工,2017年2月经朋友介绍到简阳市某工地工作,担任木工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在工地拆简力梯步时,从梯步上坠落摔伤,后被工友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腰4椎体爆裂骨折、左侧第7-9肋骨骨折。受伤后,何某与简阳市某建筑公司进行协商赔偿,未果。何某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处理过程

旭兴所指派该所资深律师王建负责承办此案,王建律师经过对案情的了解后,由于何某未与简阳市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直接申请认定工伤,故确定办案思路为先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何某和简阳市某建筑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如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再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去申请认定工伤。

2017年12月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未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同年12月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王建律师通过向法庭出示何某的工作服、安全帽、安全绳、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关系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建律师充分向法庭证明何某与简阳市某建筑公司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并且何某接受简阳市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何某提供的劳动也是简阳市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案件结果

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和简阳市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生效。后何某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法已实施多年,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实际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现象,一旦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后续的主张理赔之路就会显得艰难。对于劳动者,由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导致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由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就需要用人单位来的全部承担。本案中,何某作为建筑工地的工人,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受伤后,在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应保留包括工作服、签到表、工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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