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勃律师
案例:接到诈骗短信的甲到银行办理存款5万元至刘某名下的业务,在其提交存款凭条,银行办理存款后,该款随即在1分钟内被他人取走。甲以其未在“银行打印”记录上签字确认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判决及理由:现金存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款项交付银行,银行受理并按存款凭条实施存款操作,双方存款合同关系即告成立。银行接受存款指令并按操作规程准确按照存款人填写的内容完成了存款业务。“银行打印”部分是反映交易完成的记账凭证,存款人对“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系对银行完成办理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非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因此,甲拒绝签字确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成立,银行办理存款并无违法和违规之处,对甲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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