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

2017-09-26 来源: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浏览:1430

作者李邦军 侯兰

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二者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律师与法官相互对立、相互诋毁、相互勾结等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既败坏了律师与法官的公众形象,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如何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应然关系

为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早在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但由于其原则性过强,缺乏相应的监督、责任和沟通交流机制的规定,加之执行力度的欠缺,最终导致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2015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为律师与法官双方的接触交往行为划清了边界。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应然状态究竟如何?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给司法人员与律师关系之症开出了一个清晰明确的“药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该会议上指出,“要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建设常态化、规范化的互动交流平台,进一步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构筑法官与律师间的反腐‘防火墙’,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概言之,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应然关系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正如法官邹碧华所言:“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具言之,律师要尊重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不能散布有损法官或法院威严的言论,不能煽动当事人通过不正当、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律师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为法官过滤一部分恶意的诉讼。法官则应在法庭上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意见,认真审查、分析律师提交的证据;同时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充分体现代理律师的意见,做到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和律师赢得光彩、输得明白。

(二)相互扶持,相互监督

律师与法官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职业共同体,二者追求的最终价值是一致的。如果把实现法治事业比作一艘航船,那么法官是掌舵者,律师是划船者,要想这艘船尽早抵达法治国家的彼岸,则需要掌舵者和划船者的共同努力。因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从来不是对立的、分裂的,应相互扶持,共同前进。

同时,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故律师对法官的监督也是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加之律师比当事人更具有专业性,因此更能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则体现在律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有没有弄虚作假、藐视法庭等行为;二者形成互相监督,才能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

(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的确,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既不可太密,也不可太撕裂;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防范、紧张、隔阂的,而是相互交流、交涉、理解的,良性互动才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应然状态。

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实然关系

由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频仍,相当部分的冲突缺乏事前的过滤机制而涌入法院。一方面,我国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导致法院“案多人少”,法官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输送,律师与法官之间缺乏应有的“防火墙”。同时,律师与法官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一)不平等的社会地位

虽说律师与法官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二者仍然因职业特点的不同而导致一定隔阂。例如,律师具有民间性的社会地位,其权利的行使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律师追求私权利的最大化,法官则更多要追求双方利益的平衡。律师的权利来源注定了他的职业具有服务型、主动性、偏袒性;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则必然导致他的职业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终极性、权威性、独立性。司法改革推行员额法官,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官的办案质效,但由于案多人少,使得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不和谐的紧张状态

律师与法官仅是社会分工不同,其共同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之间时常出现不和谐局面。最常见的表现是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完全的尊重。

(三)不正当的交往关系

我国《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官的行为、回避、交往,对律师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的规定颇为详尽。但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关系仍时有出现,这种情形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不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从实然到应然的实现途径——律师与法院良性互动关系之建立与完善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联动机制、快速处置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历来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五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推进。二高三部于2015年9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同时,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机制和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仍然缺失畅通的救济机制和保障制度。为此,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五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尽快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和制度。

(二)成立“两个中心”

为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更好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全国律协于2017年2月10日印发了《关于律师协会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处查处中心的通知》,要求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协“两个中心”的建设工作,挂牌并向社会公布。“两个中心”的成立,使得“举旗”、“亮剑”并重,让律协走在前面,针对律师的违纪违法或权利受限的行为先行调查和处理,履行律师“娘家人”的职能,待律协做出行业处理后再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四川省律师协会于2017年3月10日举行了“两个中心”的挂牌仪式,宣告“两个中心”正式成立。可以说,“两个中心”的揭牌,对于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三)建立律师与法官常态化交流机制——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的“成都样本”

众所周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帜,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被誉为“成都经验”或“成都样本”。同样,在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方面,也体现了重要的制度创新。

1.为保障律师和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进展,保障联系渠道的畅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设审判团队电话和留言法官电话的通知》,解决了律师或当事人与法官联系难的问题,保障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

2.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健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为推进成都的法治建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成都各法院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八项的内容为“建立良性互动阳光沟通协调机制”;就司法部门与律协之间,法院与律协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了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

3.为有效促进司法人员与律师在工作中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扶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语)的关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通知》,并从四个方面落实该“通知”要求:一是建立专题座谈会议制度;二是开展行业协会间的交流活动;三是健全完善互动沟通交流平台;四是建立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互评机制。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7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成都律师法院座谈会”就是落实上述“通知”的重要举措之一。简言之,通过常态化的联席会、座谈会、恳谈会等方式,促进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了律师法官良性互动的“成都经验”。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殊荣有待于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成都法院系统和各级律协在构建律师法官良性互动关系方面,走出了一条常态化的交流路径,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司法公正,初步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和谐。当然,囿于文献的欠缺(尤其是来自法院内部的文献)和时间的仓促,我们的分析还很不完善,得出的结论还不尽周延,有待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

(李邦军、侯兰,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凯莱帝景A座27-D号,联系电话:15902809536;1820037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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