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只要办了公证,抵押的房产就是拴在老杨树的牛———跑不了了!现在看来,我真是太大意了!”近日,被人用假房产证骗去8万元的江苏省扬州市某私营贷款公司老板方某,面对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后悔不迭地说。
从外地来扬州经商的方老板于数月前设立了一家贷款公司,开办了房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等经营项目。今年6月1日,年轻女子朱某与男友火急火燎地来到方老板的公司,将一本房产证和一本土地证递到方老板手中说:“现在我做生意手头紧张,我用这处房产作抵押,向你贷一笔款。”方老板见证件上门牌号码、面积大小写得清清楚楚,便爽快答应放贷15万元,约定第二天办理公证和抵押手续。
6月2日上午9时许,朱某和男友与方老板一起来到公证处,对房产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中午11时30分,公证手续全部办妥,此时已临近下班时间,去扬州市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朱某便对方老板说:“我急等着钱用,你就先付一部分抵押款给我,反正我们都公证过了!”方老板想了想,办了公证,抵押的房产还怕飞了不成!于是方老板同意了朱某的要求,将8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她。朱某写了张借条,与房产证、土地证一并塞到方老板手中,并承诺第二天去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
6月3日上午,方老板在房产局刚刚掏出两本证件,工作人员便告诉他这证件是假的,并当场予以没收。方老板顿时傻了眼,一把抓住欲转身开溜的朱某,要求她归还8万元,得到的回答却是:“钱已经被我男友花了!”方老板又急又气,随即向警方报了案。
原来,因男友欠了不少外债,朱某便想帮其还债。今年5月的一天,她看到路边办证小广告,顿时心生一计。她拨通广告上的电话,两小时后,用400元人民币换取了一套假房产证和土地证,上演了一出并不高明的骗局。
6月19日,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广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公证不能代替抵押登记
当前,随着民间融资需求量的迅猛增长,私营贷款公司不断出现。这些公司的经营者通常不太熟悉民商法律知识,在他们看来,订立房产抵押合同后,只要办理了公证,房产的抵押权就确定无疑地归属于自己,自己的债权就得到了保障。其实,这是混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两种行为的效力。
城市房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即登记是房产抵押权成立的必备条件。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的作用只是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即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但房产抵押权并不会因办了公证而成立。检察官提醒私营贷款公司的经营者,追求利益固然重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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