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入,介入平常生活,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跻身于网络平台,谋求更好的发展。或者成立网络服务公司,或者寻求网络公司的服务,打造网站或网店等。此类服务合同所涉及的领域相比传统行业更新颖,有关证据更不宜保存。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一旦产生争议,对合同双方及代理人都是一种考验:既要熟悉网络服务行业,又要适用相关的法律依据。本案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签订了《金牌托管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1、网络公司向投资公司提供以下约定服务:(一)开通淘宝集市店铺;(二)店铺装修;(三)托管服务;(四)提升销量;2、网络公司在服务期限内让店铺达到三钻信誉;3、投资公司向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3万元;4、服务期限从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5、网络公司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开始提供约定服务,服务一旦开始视为投资公司认可协议所有约定,网络公司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并围绕协议提供的服务都是有价值的,过程中费用不作任何调整或退还。
2014年9月24日,网络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金牌托管保证金使用规则》,主要约定:投资公司向网络公司交纳保证金1000元,作为投资公司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保证。若出现顾客对投资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投诉,网络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合作期满后,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网络公司退还投资公司所交的保证金。同日,投资公司向网络公司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和保证金1000元。网络公司向投资公司出具了收据。
审理及判决:
2015年5月,投资公司向网络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认为:托管运营淘宝店已经过去8个月,才2颗红心,离约定的3颗钻悬殊太大,且网络公司人事变动频繁,无暇顾及,找不到人,合约无法正常履行,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2、网络公司返还投资公司所交纳的服务费3万元、保证金1000元;3、网络公司赔偿投资公司各项损失6万元;4、网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网络公司委托张礼美律师代理此案,应诉出庭。张律师代表被告答辩: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无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退还费用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打印的销量统计表,证明被告为原告托管期间的销量为1600元。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销量只有几百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牌托管合作协议书》及《金牌托管保证金使用规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被告不能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将店铺打造成三钻店铺而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服务期限内让店铺达到三钻信誉,而合同的约定期限为从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现合同并未到期,原告关于被告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本案也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关于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对原告的该项诉请因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另根据《金牌托管保证金使用规则》的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比较典型。接受服务的一方对服务或其他方面不满意,往往想让提供服务的一方返还自己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从法律上说,一般是服务方违反合同明确的相关约定并对应有违约责任条款,或者是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才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投资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诉请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合同条款明确、具体,进行全面的约定;二是对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一般都比较谨慎,除非有约定或法定情形,否则是很难解除的。原告要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一般要慎之又慎,做好充分的准备。而投资公司缺乏这两方面的要件,至于损失,则更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了。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公允的,有法可依,于情于理也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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