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之
案件分析与诉讼预案报告
川旭报告(XX)第XX号
本所姜勃律师接受贵方的委托指定,就贵方与某某开发商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研究论证,现就本案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主要法律问题,出具本分析意见与诉讼预案报告。
一、代表诉讼的可行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那么完全可以按照该规定进行操作,而且法院也可能会建议按照这种代表诉讼来进行处理,以减轻其工作量。
二、对诉讼结果的预判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车库购买人已按约支付了价款,但开发商并没有按《车库买卖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约定及时完成备案,那么理应按照该章第二十五条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每逾期一日,向买受人支付10元的违约金。
三、一审诉讼时间
作为起诉一方,在起诉前就应当做好证据搜集工作,之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材料,成都各县区法院在立案时操作不一样,比如高新法院强制一个月的调解时间,之后才正式进入立案程序,安排开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但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为集体案件,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其审限为六个月。
四、案件其他问题提示
一旦起诉,建议对被告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及其对外债权等进行保全冻结,防止其转移资产难以执行,申请保全的则需要贵方提供担保,可考虑保险公司保函,一般收费为标的额的千分之三。
五、对本报告的声明
本报告系基于目前贵方已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对案情的陈述而作出,因此,本报告有可能因新事实的出现或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贵方不宜将本报告作为有关研判、决策的唯一参考,更不应将本报告结论作为所律师对案件结果的保证。本报告经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姜勃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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