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曹某、张某与曾某经过协商,决定由曹某、张 某出资入股曾某的纸品厂,并于当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对曹某、张某入股之事进行了确认,曹某、张某在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后即向纸品厂的公共账户内转入 了入股款,鉴于三人当时的良好交情,未由曾某签名进行确认。三人共同经营了几个月后于2013年11月产生纠纷,后曾某向东莞市大朗镇法庭提起了诉讼,谎称曹某、张某在入伙时未曾出资,要求曹某、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任务。一审时由于曹某、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出资,败诉。
二审时曹某、张某找到政丰律师事务所邱** 律师、黄广培律师代理此案,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对该案件进行了研讨,并列出了一系列二审时应当补交的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做调查笔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提交财务报表、清单等,二审庭审时,我们极力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认定了曹某、张某出资的真相,对出资事实 进行了确认。
本案中,关键点是如何寻找能够还原并且对我方有力的证据提交到法院,法院 判案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据此,应该提醒的是,在日常经营及生活中,应当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重要事实及涉及出资的事情上,应当让对方对事实进 行签名确认,以确保自身利益,切忌图一时便利及拉不下面子,最终伤害到的是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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